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882號
ILDV,110,司促,4882,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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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8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黃麗蓉



債 務 人 沈正峰(原名沈正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壹佰零肆元
,及其中本金陸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
七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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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