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821號
ILDV,110,司促,4821,20210913,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21號
債 權 人 廖秀緣
債 務 人 李朝興(原名李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元,及其中
本金伍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本金壹拾陸萬元部
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