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682號
ILDV,110,司促,4682,202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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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8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林杰森(原名林煇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陸仟肆佰零
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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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