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628號
ILDV,110,司促,4628,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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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2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黃美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壹佰肆拾
參元,及其中本金壹拾叁萬玖仟壹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
年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於民國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
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函令債權人自97
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
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
規定,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
告在經濟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
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㈡另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
豐(台灣)」】業於民國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
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
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
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
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
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
㈢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
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㈣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8月31日止,尚有156143元未依約
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
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
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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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