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葉庭歡
債 務 人 吳琇慈(原名吳春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伍佰叁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