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584號
ILDV,110,司促,4584,202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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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洪啓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柒佰參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
二十日,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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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