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578號
ILDV,110,司促,4578,202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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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傅宥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陸仟柒佰柒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傅宥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8月25日止累計186,775元正未給
付,其中180,137元為消費款;6,63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457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0137元傅宥傑自民國110年08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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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