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549號
ILDV,110,司促,4549,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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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49號
債 權 人 英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筠喬
債 務 人 龍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玖佰陸
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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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