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232號
ILDV,110,司促,4232,20210902,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3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吳政鴻
債 務 人 游壹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玖佰肆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壹仟元,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