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201號
ILDM,110,訴,201,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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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素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1489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0年度偵字第3734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素蓮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 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並無特殊條 件限制,任何人均可至不同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多數帳戶使用 ,且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可預見將自己申 請開立之銀行帳戶提供予不相識之人使用,有遭犯罪集團利 用作為詐欺取財轉帳匯款等犯罪工具之可能,且可預見代他 人提領轉匯其他金融帳戶之行為,即擔任俗稱「車手」之角 色收取詐欺所得贓款之手法,有藉以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 逃避檢警人員追緝之可能,竟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 109年12月7日上午7時30分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范志誠」之人聯繫,並提供其所申辦之彰化銀行羅東分行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中國信託銀行羅 東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冬山群英郵 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予「范志誠」所 屬詐欺集團使用,作為贓款的洗錢帳戶,該詐騙集團成員即 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詐騙方 式,詐騙告訴人李慧香陳秀蘭林碧玉李月香魏貴蘭 等人,嗣告訴人5人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匯款時間匯 款金額至被告前揭帳戶內,被告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該等贓款,並交付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替該詐欺集團洗 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 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110年7月24日死亡,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1 李慧香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09年12月7日上午10時4分許,致電李慧香,佯稱為其姪女之夫,誆稱因急需用錢,欲向李慧香借款新臺幣(下同)280,000元云云,致李慧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7日上午10時35分許 280,000元 彰銀帳戶 2 陳秀蘭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09年12月7日中午12時1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佯稱為其姪子,要求陳秀蘭出資參與投資,致陳秀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委託其公司員工林瑞珊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7日下午1時58分許 250,000元 中信帳戶 3 林碧玉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09年12月7日上午10時30分許,致電林碧玉,佯稱為其姪女,誆稱因投資,欲向林碧玉借款210,000元云云,致林碧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委託其夫廖興榮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7日下午2時15分許 210,000元 同上 4 李月香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09年12月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佯稱為其姪子,欲向李月香借款,致李月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7日下午2時47分許 100,000元 同上 5 魏貴蘭 由該詐欺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於109年12月7日上午9時許,致電魏貴蘭,佯稱為其姪子,誆稱因急用,欲向魏貴蘭借款250,000元云云,致魏貴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7日上午10時48分許 250,000元 郵局帳戶 附表二
編號 提款日期 提款地點 提款帳戶 提款金額 贓款交付地點 1 109年12月7日下午1時13分許 宜蘭縣○○鎮○○路000號 彰銀帳戶 280,000元 宜蘭縣○○鎮○○路00號 2 109年12月7日下午1時39分許 宜蘭縣○○鎮○○路00○0號 郵局帳戶 250,000元 同上 3 109年12月7日下午2時54分許 宜蘭縣○○鎮○○○路000號 中信帳戶 440,000元 同上 4 109年12月7日下午2時58分許 同上 同上 120,000元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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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