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22號
ILDM,110,單聲沒,22,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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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玉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
度執聲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V」商標圖樣之花紋長皮夾壹只沒收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玉宣於民國101年10月4日上午10時54 分許,在其位於宜蘭縣○○鎮○○路00○0號住處,利用電腦網路 設備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使用其所申請之「snyjol」 帳號,在該網站上張貼販賣仿冒「LV」商標圖樣之花紋長皮 夾,以每只300元之價格將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出售予不特定 人以牟利,嗣於101年10月11日上午9時46分許為警查獲,其 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 2年2月26日以102年度偵字第6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 案之上開花紋長皮夾1只,係被告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爰 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674號為緩起訴處分,有上開緩起訴 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LV」商標圖樣之花紋 長皮夾1只,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商標商品一節,有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證明書及照片9張附 卷可憑,足認扣案之仿冒「LV」商標圖樣之花紋長皮夾1只 ,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無訛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自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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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