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234號
ILDM,108,訴,234,202109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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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燕美
即具保人

扶助律師 黃昱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燕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 本院前於民國108年6月13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0,000元,繳 納現金後(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08年刑保字第38號 ),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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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