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463號
SLDV,110,除,463,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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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陳翠蓮即陳何素心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 0 年度司催字第25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8 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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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