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原 告 徐坤森
訴訟代理人 張明維律師
被 告 徐銘輝
徐慧雯
徐坤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被 告 郭坤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O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共有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段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訴訟 程序已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9 月30 日下午4 時宣判。惟被告於宣判前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 定,將系爭房屋應有部分全部出賣予第三人林明璋,是兩造 現既非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系爭房屋即毋庸裁判分割,故 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 於同年10月1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