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 告 邱世冠
邱玉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若清律師
蕭郁庭律師
被 告 邱子銓
訴訟代理人 廖晏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9 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