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47號
原 告 許樊曼儂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蘇意淨律師
被 告 林大展(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 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以林大展為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27日提起本件訴訟 ,惟被告林大展已於起訴前之108年5月27日死亡,有死亡證 明書、戶籍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108、110頁)。是原告係 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林大展提起訴訟,其起訴之對象既不存 在,復無從命為補正,揆之首揭規定,其此部分之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至原告另對被告孫睿亮等人 起訴部分,則由本院別為裁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