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 原 告 長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 住台中市○區○○街二巷五號 王正喜 律師 住台中市○區○○街二巷五號 被 告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住台中市○區○○路一段一五六號十一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法定代理人甲○○應親自到庭;另傳訊下列証人: 陳淑慧 住台中縣大里市○○里○○路三0巷二八弄十八號 趙智慧 住同右市○○○街二三七號 林崇棋 住同右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吳惠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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