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2110號
TCDV,88,訴,2110,200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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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
  原   告 長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   住台中市○區○○街二巷五號
        王正喜 律師   住台中市○區○○街二巷五號
  被   告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住台中市○區○○路一段一五六號十一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法定代理人甲○○應親自到庭;另傳訊下列証人: 陳淑慧 住台中縣大里市○○里○○路三0巷二八弄十八號 趙智慧 住同右市○○○街二三七號
林崇棋 住同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吳惠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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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