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71號
SLDV,110,補,971,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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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   告 許瑞峯 
      彭秀蓉 
被   告 華元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揆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 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所召集之110 年股東常會就承認
事項第一案『承認108 年度財務報表案』、第二案『承認109 年
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第三案『承認109 年度虧損撥補
案』、討論事項『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及選
舉事項『全面補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所作成之決議,均予
撤銷」,非對於親屬或身分關係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訴
訟,且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無從衡量其於本件訴訟可得
受之客觀利益,而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是依上開規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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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元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