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1號
原 告 盧楊碧雲
盧志政
盧志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被 告 盧欽銘
盧欽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介安律師
被 告 盧俊任
訴訟代理人 廖美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拾柒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