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61號
SLDV,110,補,961,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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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1號
原   告 盧楊碧雲
      盧志政 
      盧志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被   告 盧欽銘 
      盧欽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介安律師
被   告 盧俊任 
訴訟代理人 廖美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拾柒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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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