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4號
SLDV,110,補,94,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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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蕭翰翔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被   告 曾仁發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前段、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即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另請
求被告將坐落桃園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0號房屋及其
坐落基地橫山段尖山小段38-102地號(下稱13號房地)、桃園市
○○區○○○路0 段00巷00弄00號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橫山段尖山
小段38-101地號(下稱15號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該數
項標的應合併計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54,484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74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一、訴之聲明第1 項:
  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
二、訴之聲明第2 項:
 ㈠13號房地部分: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13號房地相近路
  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民國109 年10月間之市場
  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46,872元(含房屋及土地,計算式
  :4,450,000 元÷94.94 平方公尺=46,872元),而13號房
  地之建物總面積為95.17 平方公尺,則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
  約為4,460,808 元(計算式:46,872元×95.17 平方公尺=
  4,460,808元)。
 ㈡15號房地部分: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15號房地相近路
  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109 年10月間之市場交易
  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46,872元(含房屋及土地,計算式:
  4,450,000 元÷94.94 平方公尺=46,872元),而15號房地
  之建物總面積為76.67 平方公尺,則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
  為3,593,676 元(計算式:46,872元×76.67 平方公尺=
  3,593,676 元)。
三、訴訟標的價額合計:
  500,000 元+4,460,808 元+3,593,676 元=8,554,484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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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