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吳憲麟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陳立曄律師
陳柔蓉律師
被 告 吳明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伍萬叁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玖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