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81號
SLDV,110,補,781,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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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吳憲麟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陳立曄律師
      陳柔蓉律師
被   告 吳明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伍萬叁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玖萬壹仟陸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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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