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82號
SLDV,110,補,682,2021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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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   告 潘開泰(即潘金龍之繼承人)

      潘慧萍(即潘金龍之繼承人)

      潘雲仙(即潘金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訴訟標的經本院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921 萬6,6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2,278 元,惟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 萬5,258 元,有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 紙可稽,原告溢繳裁判費2,980 元 (計算式:9 萬5,258 元-9 萬2,278 元=2,980 元),是 原告聲請退還前述溢繳之裁判費,核屬有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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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