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曾俊生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饒孝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
捌仟肆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