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89號
SLDV,110,補,589,202109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曾俊生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饒孝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
捌仟肆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