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65號
SLDV,110,補,565,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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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李漢中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張立信裴涓言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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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