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陳長安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鑫
訴訟代理人 賴彥杰律師
蔡世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
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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