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67號
SLDV,110,補,467,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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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   告 李詹慧玉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被   告 李宜豐 

訴訟代理人 隋善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
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上開規定,應以系爭不動產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本院囑託吳元興建築
師事務所鑑定系爭不動產之市場價值,經該建築師事務所鑑定價
格為新臺幣(下同)2,156 萬2,650 元,有吳元興建築師事務所
鑑定報告附卷可憑(本院卷第42-78 頁),應可作為本件起訴時
交易價額參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56 萬2,65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1,816 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1萬8,65
6 元,尚應補繳8 萬3,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面  積│           │鑑 定 價 格│
│ ├────┬────┬────┬────┬────┼────┤ 權  利  範  圍 │(新臺幣:元)│
│號│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號 │平方公尺│           │       │
├─┼────┼────┼────┼────┼────┼────┼───────────┼───────┤
│ 1│ 臺北市 │ 士林區 │ 光華 │  二  │ 293  │ 95.00 │     1/2     │ 21,267,600元│
├─┴────┴────┴────┴────┴────┴────┴───────────┴───────┤
│建物︰                                                │
├─┬───┬───────┬───┬─────────────────┬───────┬───────┤
│編│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鑑 定 價 格│
│ │   ├───────┤樣主要├────────┬────────┤權 利 範 圍│(新臺幣:元)│
│號│   │建 物 門 牌│建築材│   總面積   │  附屬建物  │       │       │
│ │   │       │料及房│        │        │       │       │
│ │   │       │屋層數│        │        │       │       │
├─┼───┼───────┼───┼────────┼────────┼───────┼───────┤
│ 1│ 20108│臺北市士林區光│ 磚造 │第二層   65.03│        │   全部   │   295,050元│
│ │   │華段2 小段 293│   │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士林區福│   │        │        │       │       │
│ │   │德路59巷8號  │   │合計    65.03│        │       │       │
├─┴───┴───────┴───┴────────┴────────┴───────┼───────┤
│備註:                                        │合計:    │
│                                           │ 21,562,6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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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