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高郁雯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吳端萍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7,2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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