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40號
SLDV,110,補,140,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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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謝吳雪蕙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村田謝林秀華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
4 萬7,4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8,815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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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