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謝吳雪蕙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村田、謝林秀華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
4 萬7,4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8,815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