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濱湖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達偉
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巧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 萬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4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