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124號
SLDV,110,聲,124,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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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余馮麗珍



相 對 人 葉彩鳳 

      尤國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準此,停止執行之聲 請自以聲請人已合法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 或第三人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 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 之裁定提起抗告為必要,倘不符合前開要件,法院即無由准 許停止執行。
二、經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尤國寶塗銷相對人葉彩鳳以所 有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12 9 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1 樓)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尤國寶所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經本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361 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事件(系爭訴訟事件)受理;又尤國寶持本院110 年度司拍 字第94號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 ,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執字第29868 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 執行事件)受理等情,固據本院職權調取系爭訴訟、執行事 件卷宗查核無訛,惟系爭訴訟事件並非回復原狀之聲請,或 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 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 之裁定提起抗告。是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 ,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法不合,無從 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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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