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0年度,61號
SLDV,110,簡,61,2021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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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家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麗雅許政隆許政鴻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一一0年八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
叁拾柒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
一項前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肆拾叁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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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