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10年度,11號
SLDV,110,破,11,202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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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任秀妍即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破產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自應依上開規定計徵程序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 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 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 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 費。本件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 1008元,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又聲請人亦未提出如附件所 示之資料。爰依非訟事件法26條第1 項、第30條之1 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用 ,並補提上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件:
聲請人所提出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清冊,並未載明各債權人之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應提出補正上開事項之完整債權人清冊。於有優先權時,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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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任秀妍即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