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盧雲瑛
代 理 人 謝政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盧雲瑛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 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7年 度消債更字第104號更生事件卷、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 3號更生事件卷、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清算事件卷、108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清算事件卷、109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44號聲請免責卷等相關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 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