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
債 務 人 葉人瑄即葉怜余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
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