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77號
SLDV,110,消債清,77,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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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
債 務 人 葉人瑄即葉怜余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
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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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