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0年度,192號
SLDV,110,抗,192,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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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92號                                                      
抗 告 人 林辰豫 
相 對 人 楊睿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22
日本院110 年度司票字第55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 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46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 前段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司法事 務官於民國110 年8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 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9 日送達,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等 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首開條文規 定,本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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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