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0年度,11號
SLDV,110,家繼簡,11,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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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
原   告 杜永昌 
被   告 杜永文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補裁判費新 臺幣( 下同) 3,200 元,限期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 年 5 月24日送達於原告( 參本卷第114 頁) ,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雅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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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