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220號
SLDV,110,司聲,220,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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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相 對 人 劉桂芳即僑信鐵材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劉桂芳即僑信鐵材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訴字 第159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支出之裁判費用新臺幣4 萬1,689元,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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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