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08號
SLDV,110,司聲,108,2021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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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代 理 人 陳慶恩
相 對 人 鍾岳龍
相 對 人 立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陳卓阿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中之「法定代理人陳綉釧」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陳卓阿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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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