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親字第九十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廷福
法定代理人 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丁○○、甲○○、乙○○間否認子女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裁判
費銀元玖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蔣得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