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571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覺明
○ 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 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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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85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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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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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年6月18日 │30,000,000元 │27,600,000元 │110年8月5日 │110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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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9年6月20日 │2,000,000元 │1,543,520元 │110年8月20日 │110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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