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58號
SLDV,110,司拍,158,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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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簡廷益 
相 對 人 鄔保才 
債 務 人 新彩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男 
債 務 人 佳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鈺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佳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 年 10月起,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以債務人新彩廣告事 業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設定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債務人 佳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10 年2 月3 日將系爭不動產信託 登記予相對人。聲請人執有債務人佳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 108 年10月29日簽發,面額為5,784,000 元、到期日為110 年1 月31日、付款地為臺北市○○區○○路000 號5 樓、免 做成拒絕證書支本票乙紙,經屆期提示,僅獲支付部分票款 ,尚積欠2,072,000 元,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 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 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 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 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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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彩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