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32號
SLDV,110,司拍,132,2021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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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鍾仁祥
相 對 人 鄔保才
債 務 人 新彩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24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二、第五行「3,2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200萬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二、第六行「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之記載,應更正為「授信契約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 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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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彩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