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24號
SLDV,110,司執消債清,24,202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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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
債 務 人 李致煌 

代 理 人 吳柏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李致煌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24號號裁定自民國110 年5 月3 日17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 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 頁)。再查,債務人無財產足敷清 償相關費用及債務,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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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