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一字,110年度,7號
SLDV,110,司促更一,7,2021090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更一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秋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蛙蛙文創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葉書佑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000元,及自民國110 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1/1頁


參考資料
蛙蛙文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