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202號
SLDV,110,司促,13202,202109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塑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2,569 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1/1頁


參考資料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塑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