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091號
SLDV,110,司促,13091,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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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0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勇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0,809 元,及其中新臺幣99
  ,532元,自民國110 年6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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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