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898元,及自民國95年8 月
30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4,814 元,及自民國95年1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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