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文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百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俐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尚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00,000 元,及自民國11
0 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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