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8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金萱即周彩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6,124 元,及自民國97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5 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