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845號
SLDV,110,司促,12845,202109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秋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777元,及自民國99年2 月
  12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